案例: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财政采〔2019〕8号
当事人:曲阳县宇飞石材雕刻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西郭村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参加了“乐山市明月公墓墓型、墓穴材料采购(第三次)(采购项目编号:5111022018000301)”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中国殡葬协会会员材料系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所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曲阳县宇飞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在“乐山市明月公墓墓型、墓穴材料采购(第三次)(采购项目编号:5111022018000301)”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中所附上述四项材料上所示的相关认证单位中国殡葬协会的《回函》、中联认证中心(北京)有限公司的回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关于认证证书有关问题的协查复函》、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关于协助核实曲阳县宇飞石材雕刻有限公司相关投标材料真伪的复函》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97525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876.25 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滨江路分理处;收款人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881101200031723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财政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7日
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包括各类虚假***标准认证证书、虚假评级证书、虚假荣誉证书、虚假信用报告、虚假信用标准、虚假资质证书等等),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