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评选全省建筑业***企业的通知
川建发[2006]6号
四川省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示范作用,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建设系统中评选表彰一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四川全省建设系统从事建筑施工、建筑劳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均可参评。
(二)表彰名额:“总承包建筑企业五十强”、“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四十强”、“建筑劳务企业十强”、“造价咨询单位十强”、“工程监理单位十强”、“招标代理单位十强”。
二、评选条件
(一)总承包建筑五十强企业评选基本条件
1、总产值4亿元以上;
2、合同履约率100%;
3、企业达标推行完成GB/T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和GB/T50430-2017建设施工标准认证、GB/T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ISO14001、ISO45001三标一体认证);
4、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
5、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6、利税1000万元以上;
7、获省优质工程及以上质量奖。
(二)专业承包建筑四十强企业评选基本条件
1、总产值1亿元以上;
2、合同履约率100%;
3、企业达标完成GB/T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和GB/T50430-2017建设施工标准认证、GB/T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
5、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6、利税500万元以上;
7、主要参与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及以上质量奖。
(三)建筑劳务企业十强评选基本条件
1、每年结算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按承发包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资料确认);
2、按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办理社保、发放劳保用品,无劳务合同纠纷投诉;
3、未发生四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
4、无拖欠工人工资投诉;
5、管理人员和工人按规定持证上岗。
(四)十强造价咨询单位评选基本条件
1、取得乙级及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满三年,近三年无执业投诉,其注册造价人员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2、执业行为及执业成果文件应符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
3、2004、2005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位于全省前列。
(五)工程监理单位十强评选基本条件
1、监理人员(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挂牌上岗率100%;
2、组织机构健全合理,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并执行良好,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协作能力强;
3、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监理工作规范,无因违反现场监理有关规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的不良记录;
4、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省、市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取费,公平竞争,坚持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形象,无因违反监理取费的有关规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5、企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的各项承诺约定,诚实守信,社会信誉较好,所监理的项目取得较好效果,近三年所监工程无三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6、企业经营效益良好,营业收入位于全省前列。
(五)招标代理十强单位评选基本条件
1、完成业务量突出,上年度完成项目在200项以上,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合计80亿元。执业质量规范,在全省同类机构中名列前茅;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到位,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优良、工作质量高、服务态度及社会信誉良好,并能出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执业手册》;
3、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具有先进的办公设备、健全的质量体系,通过相关机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认真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核定有不良行为;
6、在社会享有较高的信誉和知名度,建设业主对履行代理合同、服务质量方面满意,并能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请各地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选拔,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二)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平透明。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层层推荐。经申报单位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协会、省劳务中心公示一周后,审核上报。
(三)省直批企业分别报省建筑业协会、省造价协会、省招投标协会、省劳务中心和省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初审后报建设厅,省建设厅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比选产生受表彰单位。
(四)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表》一式二份及不超过三分钟的事迹影碟和不超过150字的获奖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协会、省劳务中心初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协会、省劳务中心于2006年2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