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某46号附6号
被投诉人:1.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 东顺路三段159号航空港管委会一楼
2.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住 所:区元宝街2号
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某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21年11月4日某区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303202100026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 1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中4.3.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二、技术评分因素3投标人服务能力:1、该项目拟任项目经理:①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保安师(***职业资格保安员一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的得3分,二级及以下的得1分;②具大专或以上学历加2分;③具有安全项目经理证书的加3分。④具有三年以上学校保安管理经验的加3分(提供工作证明),⑤2019年1月1日以来,获得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评选的***保安员荣誉证书的加3分。(本项最多得14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和为本单位人员的证明)2、拟派本项目保安队长为保安员一级得3分,二级及以下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和为本单位人员的证明)。3、拟派本项目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保安大队长)中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四级及以上,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属于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鲜章)提供1人得1分,最多得4分。4、投标人具有5座(含)及以下的专用服务车辆得1分;投标人具有5座(不含)以上的专用服务车辆得2分。(同时提供车辆照片和行驶证、强制保险单、投标人的车辆登记证)
---设置不合理之处:1、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同时具有安全项目经理证书、保安师(***职业资格保安员一级及以上)资格、四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大专或以上学历,获得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评选的***保安员荣誉证书;2、要求拟派本项目保安大队长同时具有保安员资格、四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3、投标人具有 5 座(含)及以下的专用服务车辆(同时提供车辆照片和行驶证、强制保险单、投标人的车辆登记证);建议修改作出调整。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违反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审办法中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二、技术评分因素3 投标人服务能力:1、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供一个认证证书得 1分,***得3分;2、获得企业 AAA 级信用评级的得3分;3、具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含保安服务的,得3分;4、投标人针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获得由市级或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得3分;5、投标人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具有社会慈善教育捐献或资助贫困失学学生的得3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2017年以来,投标人获得地级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荣誉证书的得2分,获得地级市级(不含)以下公安机关颁发的荣誉证书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7、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及以上的得2分,5 星级(不含)以下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认证证书载明的认证范围须含保安服务,否则不得分。”——设置不合理之处:1、要求获得企业AAA级信用评级;2、具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含保安服务的;3、针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获得由市级或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4、具有社会慈善教育捐献或资助贫困失学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5、获得地级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荣誉证书;6、提供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及以上安保服务证书;建议修改作出调整。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违反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条 ***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
1.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同时具有安全项目经理证书、保安师(***职业资格保安员一级及以上)资格、四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大专或以上学历,获得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评选的***保安员荣誉证书;经审查查明,我局认定这些评分标准设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情形。该项投诉成立。
2.要求拟派本项目保安大队长同时具有保安员资格、四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投标人具有 5 座(含)及以下的专用服务车辆(同时提供车辆照片和行驶证、强制保险单、投标人的车辆登记证);经审查查明,我局认定这些评分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该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书认为招标文件不合理之处为:
1.要求获得企业AAA级信用评级。经审查查明,我局认定将“获得企业AAA级信用评级”作为评审因素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但企业要获得AAA级信用评级却与该企业经营年限及经营范围等挂钩,这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不符。投诉成立。
2.具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含保安服务的;具有社会慈善教育捐献或资助贫困失学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地级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荣誉证书。经审查查明,我局认定本项目评分因素的设置应考量投标人派驻的项目经理、保安服务人员及宿管服务人员能否满足招标的服务要求,而评分标准中所要求投标人具有“具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含保安服务的”、“具有社会慈善教育捐献或资助贫困失学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获得地级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荣誉证书”均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或者履行合同无关,且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项的情况,这些评分内容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投诉成立。
3.针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获得由市级或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经审查查明,我局认定,招标文件中有与疾病防控相关的内容,在评分标准中设置“针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符合项目实际,且与项目要求相关。而“获得由市级或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并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投诉不成立。
4.提供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及以上安保服务证书。经审查查明,我局认为。该项目是高坪区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二、服务内容”、“三、人员要求”、“★四、服务要求”、“五、服务标准”以及“★七、商务要求(服务期限为3年)”均未涉及“售后服务”内容,只是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供3年的保安和宿管服务,说明上述要求与“售后服务”无关。评分标准中设置“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与项目服务内容无关。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投诉成立。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的,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的,会影响采购结果,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财政局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